就規管公眾基金發表諮詢總結並就實施細節

發佈日期:2022-02-23 00:00:00   閱讀量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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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規管公眾基金的受託人和保管人發表諮詢總結並就實施細節展開進一步諮詢

2022年2月22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建議規管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註1)的存管人(即頂層受託人及保管人),發表諮詢總結並就實施細節展開進一步諮詢

證監會於2019年展開諮詢,建議引入新一類受規管活動(第13類受規管活動)令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直接受到證監會監督(註2)。回應者普遍支持這項建議,其中一些回應者尋求本會就建議發牌範圍及操守規定作出釐清。證監會現正就為落實有關制度而對附屬法例以及證監會的守則和指引作出的建議修訂,諮詢公眾意見(註3)。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制度旨在規管存管人在保障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及對計劃的運作進行監察方面的工作,有助加強本會對香港公眾基金的監管。新的監管框架與其他主要國際市場的制度相符,亦是證監會為致力發展香港成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而採取的重要舉措。”

證監會邀請公眾於2022年4月30日或之前,透過證監會網站(www.sfc.hk)或以電郵(ra13-consultation@sfc.hk)、郵寄或傳真(2877 0318)方式提交意見。

備註:

  1. 所指的集體投資計劃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獲認可,及可向香港公眾發售。
  2. 有關諮詢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證監會接獲九份來自信託公司、業界組織和律師事務所的意見書。
  3. 諮詢文件第I部概述在2019年諮詢過程中接獲的意見以及證監會的回應。第II部列出本會就對附屬法例以及證監會的守則和指引作出建議修訂而展開的進一步諮詢範圍。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2月22日


(轉自香港證監會官方網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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