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放債人牌照
1 香港放債人牌照業務
受香港法例第 163 章《放債人條例》規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任何人經營放債人業務而沒有牌照即屬犯罪。 牌照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 因此持牌人須在牌照過期前三個月內申請續牌以繼續從事放債業務。
放債人業務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貸款並且不同于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業務。 包括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例如:(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文儀,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及發單貼現, 5 )中小型企業貸款,( 6 )有抵押貸款及( 7 )銀團借貸等。
2 香港放債人牌照需要條件
就牌照申請而做出的裁定:
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考慮以下因素:
(1) 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如與經營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2)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 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及
(3)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3 如何申請或者購買香港放債人牌照
申請牌照時須遞交以下文件:
(1) 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表格
(2) 申請人具備慣例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3)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4) 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的處所的租約及平面圖
(5) 業主對於處所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所給予的書面許可
(6) 由屋宇署簽發的 ‘佔用許可證’
(7) 于土地註冊處所查冊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8) 周年申報表(如申請人為公司)
由 2016 年 10 月 3 日起,所有申請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人,必須提供關於申請人及其業務(包括涉及的貸款類型,擬從事業務及財務狀況等)的補充資料。所有于 2016 年 10 月 3 日或以後交付公司註冊處的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除所須的申請文件外,必須連同有關的補充資料頁一併交付。
公司註冊處和香港警務處收到牌照申請書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通知。 警務處會在60天左右的時間內調查檢閱提交的文件。 此後,申請人會收到一封確認信,通知其申請的結果。 處理提交的申請通常須時三至四個月。
如申請獲批,一個月後,申請人會收到一封要求其出席牌照法庭聆訊的通知書。 申請人需攜帶所有要求的文件。 申請人將在向牌照法庭提交所有文件後,獲得簽發的放債人牌照。
4.申請或者併購牌照費用
I) 協助併購牌照
我司為貴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務,可以全方面幫協助公司申請牌照:
1、協助客戶辦理董事辦理合規更正;
2、撰寫的商業計畫書、運營方案以及合規方案;
3、準備與撰寫申請材料;
4、撰寫反洗錢條例及反恐怖組織融資條例,以及條例的日常操作方案;
5、申請過程中,負責回答由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提出的問題。
6、若監管機構需要我們提供其餘文案或相關說明,我們將負責撰寫及提交。
II) 協助併購牌照
我司根據客戶要求,借助自身強大的平臺,搜索合適的標的:
1. 通過自身特有的管道資源,根據客戶要求篩選合適的標的牌照公司
2. 對標的公司進行前期的審查,確定標的公司在反洗錢、債務、法規方面乾淨
3. 協助客戶對接資源,安排面談,起草MOU
4. 協助客戶安排律師進行盡職調查DD,審計核算
5. 協助客戶準備最終的協議SPA
6. 協助客戶完成牌照監管部門審批,報備,轉換
7. 協助客戶進行稅務、銀行帳戶、註冊處等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