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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函旨在通知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1)條將財務報表、其他文件及核數師報告(統稱“經審計帳目”)呈交證監會的臨時安排。
證監會理解,某些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的董事(尤其是身處海外者)可能因冠狀病毒病疫情而難以親筆簽署經審計帳目,該等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因而可能未能在呈交期限(即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呈交親筆簽署的經審計帳目的正本。為了向業界提供彈性,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獲准於呈交期限內提交經審計帳目的掃描副本,並於呈交期限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正本。
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如預計經審計帳目的擬備工作會有所延誤,亦可申請延長呈交期限1。證監會將務實地考慮有關申請。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你的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
完
SFO/IS/013/2022
1 請參閱2022年3月2日更新的《2019冠狀病毒(COVID-19)大流行下的牌照相關事宜》常見問題中的問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