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進行主題檢視

發佈日期:2022-01-27 00:00:00   閱讀量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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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對環球金融集團的外匯活動進行主題檢視

2022年1月27日



澳大利亞證券及投資事務監察委員會(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s Commission,簡稱澳洲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今天發出聯合通函,以重點闡述它們對環球金融集團分別在澳洲和香港兩地的外匯活動而進行的協作式檢視的觀察所得。有關檢視聚焦於該等參與者(註1)的內部監控措施,以及它們遵守適用的規則及規例和採納相關行業指引(例如《環球外匯守則》)(註2)的情況。有關兩家監管機構的觀察所得和良好的業內作業手法的詳情,載於該通函及其附件內。

香港作為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是全球及亞太區最主要的外匯交易中心之一。以成交額計,港元在全球貨幣排名中一直穩佔十大(註3)。故此,香港證監會的其中一項監管重點,是要確保作為外匯市場參與者的持牌法團以公平和維護投資者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並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香港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鑑於澳洲和香港以及環球金融集團在亞太區外匯市場中擔當著重要角色,澳洲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於是在過去數年積極進行有關主題檢視,藉此透過雙方的協作,及時掌握在跨司法管轄區監管外匯市場方面愈趨複雜的情況。作為外匯市場參與者的持牌法團應制定穩健的管治、風險及監控框架,以有效地管理其外匯活動所帶來的風險。”

進行外匯活動的持牌法團應覆核和研究可如何落實證監會通函及其附件內闡述的觀察所得和良好的作業手法,以加強它們的監督、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措施,並確保遵守規則、規例和行業指引。

備註:

  1. “該等參與者”指澳洲的銀行、投資公司、跨交易商經紀行、代理經紀行及對沖基金,以及就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及第1A部下“證券”及“結構性產品”定義的外匯產品,或就該條例第1條所界定的“期貨合約”從事交易的香港持牌法團,但不包括獲發牌在香港進行第3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定義載於該條例附表5第2部)的持牌法團。
  2. 《全球外匯市場準則》(FX Global Code)是在外匯工作小組(Foreign Exchange Working Group)推動下而制定的。該工作小組在國際結算銀行市場委員會(BIS Markets Committee)轄下運作,成員包括來自16個司法管轄區的中央銀行。
  3. 請參閱國際結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的2019年《三年一度中央銀行調查 ── 2019年4月的外匯成交額》(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 Foreign exchange turnover in April 2019,只備有英文版)。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7日


(轉自香港證監會官方網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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