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打擊洗錢指引發表諮詢總結

發佈日期:2021-09-16 00:00:00   閱讀量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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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打擊洗錢指引發表諮詢總結

2021年9月1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建議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發表諮詢總結(註1)。

有關修訂旨在使本會的指引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註2)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標準看齊,而當中載有額外導引,從而協助證券業內人士實施風險為本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

雖然上述建議獲得廣泛支持,但回應者對關於跨境代理關係的規定提出很多意見(註3)。有見及此,經修訂的指引令有關條文更加清晰,並讓業界在遵從這些規定方面有更大靈活性(註4)。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在香港這個國際股票交易中心,本地受規管機構會為身處全球各地主要金融樞紐的海外經紀行執行交易。有關修訂向機構提供指引,協助它們更有效地評估及管理跨境代理關係所涉及的風險。”

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將於2021年9月30日刊憲後生效,而有關跨境代理關係的新規定將於2022年3月30日才生效(註5)。

備註:

  1. 證監會於2020年9月18日就建議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展開為期三個月的諮詢。證監會接獲26份意見書,當中的回應者包括業界組織、專業和顧問公司、經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
  2. 特別組織是一個跨政府的政策制訂組織,專責制訂有關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標準。特別組織還會審視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手法,並持續提高其標準以應對新的風險。
  3. 諮詢草擬本納入有關跨境代理關係的規定。有關規定乃參照特別組織發出的《有關適用於證券業的風險為本的方法的指引》(2018年10月)而制訂,後者要求金融機構須就證券業內與跨境代理銀行服務關係類似的業務關係(例如一家香港證券經紀行為代表其本地客戶行事的某海外經紀行執行交易),實施額外盡職審查及其他減低風險的措施。
  4. 舉例來說,證監會就持牌法團與聯繫公司的跨境代理關係,制訂了一套簡化的方法。在實施額外盡職審查及其他減低風險的措施時,機構可評核聯繫公司沿用的集團政策以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計劃是否符合特別組織的標準。
  5. 考慮到機構可能需時實施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證監會將由刊憲日期起設立六個月的過渡期,以便機構遵從有關跨境代理關係的新規定。由於其他修訂並無要求機構對其現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作出重大調整,故將於2021年9月30日刊憲後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9月15日

(轉自香港證監會官方網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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