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應對基金所涉及的氣候相關風險總結

發佈日期:2021-08-26 00:00:00   閱讀量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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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應對基金所涉及的氣候相關風險發表諮詢總結

2021年8月2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刊發對《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修訂及一份通函,當中列明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在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中考慮氣候相關風險並作出適當的披露方面,應達到的標準。

同時,本會就有關基金經理管理及披露氣候相關風險的建議規定,發表諮詢總結(註1)。證監會在達致有關結論時,已得到業界廣泛支持金融監管機構在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打擊“漂綠(greenwashing)”行為方面擔當制訂基本規定的角色。

證監會在制訂有關規定時,參考了《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建議》(註2),並考慮到各司法管轄區制訂協調一致和可比較的標準是全球監管趨勢。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在向投資者提供高質素和可比較的氣候風險資料方面,擔當著重要角色。有關規定將有助資金投資於具有可持續目標的公司,亦推動本港轉型至低碳經濟體系。”

新規定將會分階段實施,而第一階段將於2022年8月20日開始(註3)。

備註:

  1. 證監會在2020年10月29日發表《有關基金經理管理及披露氣候相關風險的諮詢文件》。我們共接獲52份來自業界組織、資產管理公司、專業團體及個人的意見書。
  2. 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是由金融穩定理事會於2015年12月成立的。此工作組由業界牽頭,負責制訂一套可比較且一致的披露標準,讓企業可藉此向資本提供者展示它們抵禦氣候變化的能力。
  3. 有關實施時間表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今天發出的通函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8月20日

(轉自香港證監會官方網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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