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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刊發對《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修訂及一份通函,當中列明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在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中考慮氣候相關風險並作出適當的披露方面,應達到的標準。
同時,本會就有關基金經理管理及披露氣候相關風險的建議規定,發表諮詢總結(註1)。證監會在達致有關結論時,已得到業界廣泛支持金融監管機構在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打擊“漂綠(greenwashing)”行為方面擔當制訂基本規定的角色。
證監會在制訂有關規定時,參考了《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建議》(註2),並考慮到各司法管轄區制訂協調一致和可比較的標準是全球監管趨勢。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在向投資者提供高質素和可比較的氣候風險資料方面,擔當著重要角色。有關規定將有助資金投資於具有可持續目標的公司,亦推動本港轉型至低碳經濟體系。”
新規定將會分階段實施,而第一階段將於2022年8月20日開始(註3)。
完
備註: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8月20日
(轉自香港證監會官方網站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