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虛擬資產監管法非常簡明的解讀

發佈日期:2021-08-15 00:00:00   閱讀量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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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虛擬資產監管法非常簡明的解讀

2019年11月6日,香港證監會(SFC)正式發佈了《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這被認為是一年以前香港證監會所發佈的《香港證監會虛擬貨幣監管規定》概念性框架的後續補充。

2019年11月6日,香港證監會(SFC)正式發佈了《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這被認為是一年以前香港證監會所發佈的《香港證監會虛擬貨幣監管規定》概念性框架的後續補充。

當時《香港證監會虛擬貨幣監管規定》主要闡述了以下兩點:

1.虛擬貨幣相關基金和銷售平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銷售,需要在香港證監會註冊;

2.在沙盒實驗驗證可行性後,香港證監會或有可能向加密貨幣交易所頒發牌照。

而一年之後的2019年11月6日,香港證監會就第二點頒發牌照的規則做出了更為詳細的披露,邦德將其翻譯為白話就是:

SFC將採用一套和持牌證券經紀商以及自動化交易場所標準相仿的監管標準來對待虛擬資產交易所。為了符合這個規定,虛擬資產交易所必須在“保管資產、KYC、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市場操縱、會計及審計、風險管理、利益衝突和接納虛擬資產進行買賣”等方面符合監管的要求,並且符合要求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將獲得牌照。

而且聲明中強調了,“證監會並無權向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臺發牌或對其作出監管”。這個意思就是說,如果交易所只上線了像比特幣這種,之前就被香港證監會裁定的不屬於證券類的虛擬資產,那麼香港證監會是沒有管轄的許可權的,因為這類交易並不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的“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類別,因此這類交易所可以不需要獲得牌照經營。

實際上,香港關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條例與亞洲另一金融發達國家新加坡有諸多相似之處,但新加坡的對虛擬資產的態度在與香港的相比之下顯得更加放開。

新加坡主導虛擬資產監管的政府機構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其早在2016年6月,就推出了“監管沙盒” 制度,旨在為金融企業創新提供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該制度規定參與的金融科技公司在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允許從事和⽬前法律法規有所衝突的業務,即使被官方終止相關業務,也不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這一制度規定給了區塊鏈企業極大的創新空間。

而在2017年8月1日,MAS就發表了關於首次代幣發行專案監管的聲明檔,聲明中指出“如果發行的數字貨幣包含有資本市場商品,具有資本投資屬性,比如可以用以表示所有權,就可以視為股份或是集資投資行為,就將根據《證券期貨法》受到MAS的監管。”換言之,MAS認定不具備投資屬性的數字貨幣,則不受MAS監管,這點與香港現推出的監管條例相類似。

此外,關於數字資產發行方面,香港證監會的態度目前仍看不清楚,但新加坡於2017年11月14日就發佈了《數字資產發行指引》,表明若發行的數字貨幣代表投資者持有的企業股權、資產所有權,或可轉換為公司債權,即按照《證券期權法》受到監管。

雖說香港在金融科技領域的放開程度不及新加坡,但其作為世界金融中心以及低稅的金融環境依然吸引到了加密貨幣領域的交易所,目前世界排名前十的交易所中就有兩家來自彈丸之地的香港,包括比特幣期貨交易量全球排名第一的Bitmex,以及曾經最大的比特幣現貨交易所,最大的穩定幣USDT發行相關方Bitfinex。那麼香港此次新推出的虛擬資產監管說明會對這些駐紮在香港的交易所有什麼影響呢?

遺憾的是,根據監管條例的說明,目前註冊在香港的十餘家交易所都拿不到SFC頒發的牌照。

Bitmex的業務涉及到“期貨合約”交易,按照SFC的說法,“現時在香港設有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有數十家,當中包括一些世界較大型的平臺。部分平臺提供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交易,而此類合約因波動不穩及高度杠杆化而涉及極高風險”。根據SFC“嚴厲的口徑”,Bitmex的處境可見一斑。

而Bitfinex的交易業務則很可能涉及到證券類代幣的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規定,“平臺營運者如在香港營辦中央網上交易平臺,並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會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目前在Bitfinex上線的交易品種僅USD交易對已經達到近150餘種,其中難免會有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的交易品種。

但Bitmex所面臨的問題可能更大一些,在今年中旬的時候,Bitmex就做了相關的措施,在其去年開始禁止了美國IP的交易者後,又於今年開始禁止香港IP的用戶。

但往好的方面說,在有清晰的監管框架落地後,中國版的Coinbase有可能由此而誕生,或許在不久的日子裏,我們就能看到中國合規交易所的崛起。

11月6日下午5時許,香港證監會發佈《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以下簡稱《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立場書》)。

在《警告》中,香港證監會直接警告虛擬貨幣期貨的風險。香港證監會表示,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下的虛擬資產價格極端波動,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高度杠杆化性質亦令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倍增。而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臺涉及操縱市場和違規活動。

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人在香港獲得證監會發牌或認可在香港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

而在《立場書》中,香港證監會詳細闡述了他們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措施。其中就涉及到資產託管、KYC認證、市場操縱、合規監管、會計及審計、專業投資者門檻、反洗錢等詳細的規則。

在這份檔中,傳統交易的監管經驗被借鑒到新規中,明確了持牌機構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的方向。

香港《大公報》專欄作家、“鏈能講堂”專欄主持人、香港國際新經濟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付饒在接受鏈得得App採訪時說道,“香港證監會已經清醒地看到,現時於香港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達數十個,他們可能認為證監會的監管要求過於繁重,寧願去經營完全不受監管的業務。然而,證監會依然本著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出臺了這個檔。”

在當天(11月6日)的香港金融科技周會議上,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在主旨演講中說道,將對虛擬資產行業進行全方位監管。此外,他還特別強調,“我們的規則是中立的,我們所面臨的挑戰是,如何在一個瞬息萬變的環境中,能貫徹好投資者保護條款,並對創新技術提供有用、詳細的指導。”

監管誰?

新規適用於在香港營運且買賣的虛擬資產包括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香港證監會表示,不監管比特幣,只監管交易證券型代幣平臺;比特幣和其他常見的加密貨幣,並不屬於證券。

香港證監會表明,他們無權向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臺發牌照或對其作出監管。因為此類資產並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也就是說,只有向客戶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交易服務的平臺,才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即使只有一種代幣屬於證券,也在證監會監管之列。

怎麼管?

一年前,也就是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監會曾經發佈了一份“數字貨幣交易所監管概念性框架”,計畫將持有牌照與不打算申領牌照的營運者進行區別對待。

這一年裏,香港證監會與交易所多次會談,討論他們的業務和監管要求。並最終拿出了一套與適用於持牌證券經銷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的嚴格監管標準。

其中涉及到妥善保管資產、認識你的客戶(KYC)、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市場操縱、會計及審計、風險管理等。並決定僅向符合預期標準的平臺頒發牌照。

在香港證監會看來,選擇將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納入買賣範圍的平臺一經獲發牌照,投資者便能輕易區分受規管和不受規管的平臺,這也是新監管框架的一大特點。

此外,香港證監會也表示,即使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獲證監會發牌照並受其監管,在該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並不受適用於以傳統方式銷售“證券”或“集體投資計畫”的任何認可或招股章程登記條文所規限。香港證監會並無適用於非證券型虛擬資產要約的其他強制披露規定。

香港證監會指出,即使在持牌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屬證券型代幣,但只要該代幣僅售予專業投資者,則不會受到香港的投資要約認可程式和招股章程登記制度所規限。

值得注意的是,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經營者一經獲發牌照,將會被置於證監會監管沙盒內。這一般意味將需更頻密地進行彙報、監察及檢視。通過嚴密監管,香港證監會將能夠重點指出營運者在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方面應予改善的範疇。

發牌及監管細則

如果在香港營運虛擬資產交易所,並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會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並須領有第 1 類(證券交易)及第 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香港證監會規定平臺營運者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並確保其客戶充分認識虛擬資產,還必須制定嚴格的納入準則對其平臺買賣的虛擬資產進行篩選。

具體來看,個人:$800萬或以上的投資組合;法團及合夥公司:$800萬或以上的投資組合,或$4,000萬或以上的總資產;信託法團:$4,000萬或以上的總資產。

對於交易所,香港證監會將要求平臺營運者確保其把 98% 的客戶虛擬資產儲存線上下錢包,並把其在線上錢包持有的客戶虛擬資產局限於不超過 2%。交易所應儘量減少從持有大部分客戶虛擬資產的線下錢包中撥出資產進行交易。

在交易所保險保額方面,香港證監會將要求平臺營運者確保所投購的保險時刻有效,而其保障範圍應涵蓋保管以線上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線下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絕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此外,在發牌條件中,香港證監會還列出多條合規要求。例如:新增相關服務、產品時,需要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向證監會提交月報;委聘一家證監會可接受的獨立專業公司,編制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報告等。

專家解讀:香港對數字貨幣、虛擬資產的監管一直走在全球前列

雖然只是一份立場書,但這份檔可謂是事無巨細,就連虛擬資產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監管。可以說,新監管條例雖然脫胎於傳統交易的監管經驗,但是卻針對“虛擬資產”這一全新的資產形式做了適應性調整和更新,對資金託管、平臺交易、保險、反洗錢、KYC 等方面有詳細的要求。最終使這份監管檔看起來更為嚴格和全面化。

香港《大公報》專欄作家、“鏈能講堂”專欄主持人、香港國際新經濟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付饒向鏈得得App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1、保護投資者。香港是一個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將確保平臺運營商們僅給專業的投資者們,且僅向那些能證明自己在這一領域有足夠的投資知識的人提供服務。所有執照平臺都必須為虛擬資產丟失或被盜進行投保。相關保費可能非常高昂。

2、對創新利益持開放態度。虛擬資產已經開始進入傳統金融市場,大多數也被歸入到現有證券監管範圍之內。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比特幣期貨,現在一些美國知名交易所已經開始提供此類產品。

3、現狀堪憂。加密貨幣交易所已在香港激增至數十家,到目前為止,這些平臺很大程度上沒有任何形式的監管。因為大多數虛擬資產都超出了“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法律定義。

他指出,證監會已經知道即使不出臺監管,有一些交易所也有很大規模的資金在投資。對於現存的大交易所,是千載難逢的合法化機會。

鏈得得App:這其中傳遞了哪些信號?

付饒:香港已經間接承認了證券代幣融資的方式,鼓勵數字資產交易所及STO(證券型虛擬資產代幣)的發展,數萬億美元的市場規模。

涉及穩妥保管資產、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市場操縱、會計及審計、風險管理、利益衝突和接納虛擬資產進行買賣方面的主要監管關注事項。證監會將僅會向能夠符合預期標準的平臺批出牌照。

持牌交易所必須委聘一家香港證監會接受的獨立專業公司,對持牌人交易所活動及營運進行年度檢視,編制一份確認其已遵從發牌條件和所有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報告,按規定期限遞交給香港證監會。

以上極大地借鑒了香港傳統證券經紀商和自動交易系統的標準。同時也有一些條款專門適於加密貨幣行業所基於的技術如“空投”、“分叉”。

鏈得得App:對於交易所來說,相對做出調整,回避監管好像更容易些?

付饒:不能抱有僥倖心理。正如今天(11月6日)公佈的另一件事情,營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可能屬違法。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人獲證監會發牌或認可在香港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考慮到這些合約現時涉及的風險,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證監會不大可能會就經營有關合約的業務批出牌照或認可。

在香港,任何交易平臺或人士若在未獲適當牌照或認可的情況下發售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提供交易服務,均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或《賭博條例》(第148章)。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賭博條例》有關條文的人士可能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將會受到刑事制裁。

目前,在世界各地有許多加杠杆的數字貨幣合約交易所。有持牌的實物交割的,如Bakkt,有持牌的炒指數的,如CME, 更多的是不持牌(不受監管)的。其中也有實物交割的,如Coinflex,有炒指數的,如bitMex。有識之士如BitMex已於今年4月退出香港市場(公佈不接受來自香港的投資者)。

鏈得得App:這個框架是否為大多數國家的監管方案提供了借鑒意義?虛擬資產如何發展?

付饒:從金融機構數量、金融從業人員規模、管理資產總值、IPO數量,還是其他金融產品發行量、私募對沖基金註冊總量等,香港資本市場都處於世界前列。香港資本市場的監管也處於世界前列。

根據立場書透露出的資訊,這只能是一項臨時措施。虛擬資產領域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也就是說現狀要倒逼相關法律作調整。而香港作為成熟的資本市場,其法律法規的修訂對中國內地也具有參考意義

來源:幣圈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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