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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一年,證監會終再就加密貨幣交易所推出監管細則出台,證監會今日公布「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由今日起在香港經營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向證監會申領第1號及7號牌照,然而證監會並非硬性規定所有在港營運的交易所均須申領牌照。
今次證監會發布相關發牌條件和條款及條件覆蓋營運、交易平台及網絡保安、風險管理等,例如「開戶及認識你的客戶」方面, 在客戶的IP地址被掩蓋的情況下,平台營運者應採取合理步驟,以揭示IP地址或在必要時拒絕提供服務。錢包方面,證監會要求交易所將錢包的種子及私人密鑰均在香港儲存。
就保管客戶虛擬資產而言,平台營運者應確保保險時刻有效,而其保障範圍應涵蓋以線上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及以線下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絕大部分保障,例如95%)。
證監會又要求平台不時提交營運資料,包括虛擬資產交易的每月成交量、客戶買賣的虛擬資產的類別的明細、備存的資產金額等。
值得留意是,證監會不會接納未有提供保管資產服務的P2P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申請牌照。
另外,證監會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發出警告,告誡投資者注意在香港購買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相關風險,由於虛擬資產難以估值,因此為期貨合約進行估值方面帶來重大挑戰,另外期貨合約的高度槓桿化性質,亦令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倍增。
證監會提到,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亦可能被詮釋為《賭博條例》所指的差價合約,營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能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