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香港證監會允許外匯交易不能​超過二十

發佈日期:2021-08-15 00:00:00   閱讀量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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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香港證監會允許外匯交易不能超過二十倍槓桿?

 

香港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即香港證監會(Hong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HKSFC),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是對香港的外匯經紀商公司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的監管機構,另外還負責香港經紀商公司的牌照發放以及有權對於持牌經紀商的活動進行決策。

 

香港證監會設立於1989年,旨在建立一個可以監督和控制金融服務市場的強有力的監管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相比,香港證監會可以算得上是年代最久的證券期貨機構。上世紀70年代,在香港就已經有外匯公司存在,19世紀90年代初,就有2000多家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為零售外匯經紀商,不過大部分只能算是皮包公司。由於市場的不成熟,以及相關立法和監管的缺失,外匯零售交易在這個階段開始在香港盲目發展,市場環境非常惡劣,欺詐橫行,導致大量投資者出現虧損。1994年,隨著槓桿外匯交易條例的頒佈,香港證券和期貨委員會開始對外匯保證金交易實施監管,騙子公司紛紛破產,到2003年,在香港註冊的合格經紀商有10家。

 

香港證監會的主要職能有:

 

1. 制定發牌準則,確保所有從業員都是獲准發牌的適當人選;

 

2. 審批牌照及備存持牌人公眾紀錄冊;

 

3. 發表守則及指引,使業界知悉證監會所要求的操守水準;

 

4. 監察持牌人的財政穩健性及遵守所有相關法例、守則、指引、規則及規例的情況;

 

 

5. 處理針對持牌人的失當行為而提出的投訴;

 

6. 就失當行為進行調查及採取行動。

 

目前,香港證監會規定香港的正規外匯經紀商只能為客戶提供不超過20倍的槓桿,超過20倍槓桿的公司即為非法經營。但為了同境外的一些經紀商公司競爭,很多香港經紀商會將其分公司或子公司設在香港之外,以獲得當地100-500倍的槓桿批准,使其能同時經營兩種不同比例槓桿的保證金業務,但該分公司或子公司已不受香港證監會監管,同時香港法律也規定其不得向香港市民推銷超過20倍槓桿的保證金業務。

風險控制對客戶來說是最重要的。先舉個杠杆的例子吧百,假設,交易兩次,先虧損1%,後盈利2%(反之亦可),在不同的杠杆倍數情度況下,投資者的淨值如下:
10倍杠杆問:(1-10*1%)*(1+2%*10)= 1.08
20倍杠杆答:(1-20*1%)*(1+2%*20)= 1.12
30倍杠杆:(1-30*1%)*(1+2%*30)= 1.12
50倍杠杆:(1-50*1%)*(1+2%*50)= 1
100倍杠杆(1-100*1%)*(1+2%*100)= 0
200倍杠杆(1-200*1%)*(1+2%*200)= -5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杠杆倍數為20 倍 時,內值最大,這也是為什麼香港證監會規定的外匯交易杠杆倍數最高為20倍的容主要原因

 

在香港,根據法律規定,註冊一家經營外匯槓桿式交易的外匯經紀商公司的資本要求為3000萬港幣(接近400萬美元)。另外,根據香港實行的持牌經紀人制度規定,必須是持牌經紀人才有資格開展此類業務,對持牌經濟人的考察和要求極為嚴格;如果經紀公司在進行業務時有不適當之處,輕則由香港證監會書面警告、暫停持牌資格甚至吊銷經紀牌照,重則從其存入證監會的3000萬港幣保證金裏進行扣罰;而且,在正規的香港外匯經紀公司開戶時,必須由客戶到香港公司現場辦理,並有一名經紀人在場簽字方可為有效。

 

2015年,香港證監會開始實施新法規要求在客戶合同上增加一條額外的條款。該條款認為,當中間商向投資者售賣或者推薦了不適合他們的金融產品時,投資者可以要求機構賠償他們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香港製定的法律給零售式交易客戶提供了安全感,不僅僅保障客戶的資產安全,也保障了從事外匯交易業務的從業人員和公司有合格的資質。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做黃金的香港外匯平臺會聲稱自己是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會員,而香港金銀業貿易場只是一個行業協會,不屬於政府的監管職能機構,沒有任何的監管職權,貿易場的理監事會的成員全部都是各黃金公司的負責人,既是運動員又當裁判,無法保證監管的公正和透明。前面我們有提到,香港證監會規定金融投資只能最高20倍槓桿,但是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黃金保證金公司基本都是100倍槓桿,大大超過了香港證監會規定。香港的黃金交易公司很多都用個人的中轉銀行接收匯款,並且可以用第三方匯款,完全沒有遵守國際間對洗錢和金融風險控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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