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賓館牌照

香港賓館牌照

1 香港賓館牌照業務
一般來說,賓館牌照是有2種,一種是旅館牌照,而另一種則是床位寓所牌照。
旅館牌照:
根據《旅館業條例》,「旅館」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

以下處所均需申請賓館(旅館)牌照:

A. 供遊客租住的賓館

B. 開設在非專作旅館用途的樓宇的旅館

C. 專作旅館用途的樓宇

D. 供本地人仕租住的賓館

E. 汽車旅館

F. 供度假人士租住的單位

G. 度假營

此外須領牌的處所亦不得設於工業樓宇或地庫內。

擬開設旅館人仕必須在開始營業前申請正式牌照。牌照的有效日期可為12至84個月,並須於有效期屆滿時續期,而持牌人必須至少於牌照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續期。
床位寓所牌照:
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指供單人住宿或擬供單人住宿的樓面空間、床或框架或床鋪,而「床位寓所」則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佔用或擬供根據租用協議佔用的床位的任何居住單位,或在同一建築物內而單位之間的間隔牆已被拆去的兩個或以上的相連居住單位,而在決定任何居住單位是否構成床位寓所時,無須理會該居住單位內是否有任何間隔存在。工業樓宇或地庫內不得開設床位寓所。

2 香港賓館牌照需要條件
樓宇安全及衞生規定:

有關處所必須 :

符合下列屋宇署發出的守則所載的規定,包括
《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

《耐火結構守則》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

遵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法例規定;

沒有違例建築物;及

設有:

適當的照明和通風設備;及

足夠的衞生設備,即水廁、洗手盆、浴缸及/或淋浴設備;以及適當的供水和排水系統。

消防安全規定:

有關處所必須符合消防處發出的:

《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與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的規定;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的規定;

《電力(線路)規例》和其他固定電力裝置工程守則的規定;及

《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有關氣體工程的用途和裝設的規定。

選址:

在旅館的處所選址方面,申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處所必須是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可用作住用或旅館用

途的處所或屬於住用的新界鄉村式屋宇。

2.大廈公契是大廈業主、物業管理人和發展商所簽訂的私人契約,各方均可根據公契賦予的 權力,執行公契載明有關建築物的控制、管理 、行政 事宜的責任,以及向違反公契的業主採取適當行動和措施。持牌賓館經營者是大廈使用者之一,有責任遵守和遵從大廈公契所有條文。旅館業監督簽發的牌照,並不會免除任何由政府所批出的地契、租約或牌照內所載的任何條款,亦不會影響或改變賓館所在樓宇的大廈公契或其他契約的條 文。持 牌人如違反 法例、大廈公契或其他契約,須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絶對不會因獲簽發牌照而得到豁免或受到保護。在有需要時,申請人應徵詢有關的法律意見。(市民可向土地註冊處繳費索取有

關公契或批約條款的副本。)

3.如所選處所在建築事務監督的核准圖則是用作非住用用途,該處所在更改為旅館用途前, 必須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就《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內有關非住用用途改為住用用途的書面同意。否則旅館業監督可根據《旅館業條例》拒絕該項申請。如所選處所屬於新界的鄉 村式屋宇,則該處所必須符合《建築物條例 (新界適用)條例》(第 121 章)所載的規定;及

獲地政總署屬下的地政處發出合格證明書或不反對入住證明書。

4.旅館業監督不會發出旅館牌照予位於下列地點的處所 -

工業大廈;

地庫;

違例建築物;

內有經營下列任何行業店舖的大廈

汽車修理店舖;

硫化工業店舖;

汽車或車廂噴漆工場;和╱或

製造或混合油漆或清漆的油漆店舖。

作緊急或通道用途的地方如隔火層和大廈公眾地方等;
《危險品條例》(第 295 章)所指任何危險品的製造地方;或在貯存危險品地方之毗鄰;

並無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於 1996 年 8 月頒布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逃生途徑守則》)設有兩道或以上的逃生樓梯(每道樓梯最少 1,050 毫米濶)的樓宇上層*(即地下以上的所有樓層)〔除非有關樓宇符合 1996 年頒布的《逃生途徑守則》對有關單梯樓宇的要求〕;或單梯樓宇上層*(即地下以上的所有樓層),但並未符合1996年頒布的《逃生途徑守則》對有關單梯樓宇的要求。

3 如何申請或者購買香港賓館牌照
連同申請表格一起遞交的文件:

1)塡妥的申請表正本連同副本一份;

2)申請人如屬個別人士,其身份證影印本;或如申請人屬有限公司,其商業登記證影印本;

3)如申請人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須提交塡妥在申請表附件一的“同意書”及其旅遊證件影印本;

4)旅館商業登記證影印本(可在發出牌照前提交);

5)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公眾責任保險)保單證明副本(例如由保險公司發出的有效保險單、保險證書等),有關保單須包括在保險期內就有關持牌處所就每宗事故提供不少於港1,000 萬元的彌償限額及不設彌償事故數上限( 如所需的保險資料在申請表上未有提交,可在發出牌照前提交);

6)使用十進制單位及符合比例( 一般情況應不小於1:100)的圖則三份;圖則須清楚顯示旅館牌照申請範圍的界線及內部間格;

7)建築事務監督的 書面核准/同意有關旅館處所可從非住用用途改變為住用用途(如有關旅 館位於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用作非住用用途的處所);

8)地政總署轄下地政處發出的合格證明書或不反對入住證明書(如有關旅館的處所屬新界鄉村式屋宇)。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齊備的資料,申請可能不獲受理。

申請人所遞交的間隔圖則必須詳載下列資料 —
1)牌照的涵蓋範圍;

2)牌照範圍內及所有房間的擬作用途,並註明尺寸和附加註釋;

3)處所內現有及/或擬進行的建築工程;

4)處所內所有現有或擬使用的間隔材料及裝置的類型、標準和規格;

5)所有現有及/或擬使用的衞生設備,以及現有及/或擬進行的渠務工程;

6)窗戶、通風管道和機械式通風系統的所在位置;

7)所有升高地台、間隔牆和其他改建部分的範圍和詳情;及24 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檯的位置、範圍和詳情。

4申請或者購買牌照費用
4.1申請牌照費用
4.2 購買牌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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