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訂《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發表總結

發佈日期:2021-10-29 00:00:00   閱讀量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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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修訂《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發表諮詢總結

2021年10月28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有關建議修訂《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註1)的諮詢總結

證監會將會落實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註2),並已就當中某些具體規定(例如集資退休基金的主要經營者的責任),以及就若干營運及披露規定的彈性處理作出釐清。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女士表示:“這些修訂將可確保監管集資退休基金的規例能夠與時並進,並切合本身的監管目的。健全的監管制度有助加強投資者的保障,尤其是香港的僱主及僱員廣泛參與投資於集資退休基金的職業退休計劃,令這方面的保障更為重要。”

經修訂《集資退休基金守則》將在刊憲後生效。現有證監會認可集資退休基金及其相關投資組合普遍可獲得自經修訂《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的生效日期起計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證監會亦將會發布常見問題,就相關實施及過渡安排為業界提供進一步指引。

備註:

  1. 證監會於2020年12月18日發表《有關建議修訂〈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的諮詢文件》。諮詢期已於2021年3月19日結束。證監會接獲五份意見書,當中包括來自產品提供者、業界組織及律師事務所的意見。集資退休基金及投資組合僅可發售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所界定的職業退休計劃。
  2. 主要修訂包括加強有關集資退休基金運作的規定,以及釐清主要經營者(包括產品提供者、受託人、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的責任。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轉自香港證監會官方網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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