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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證監會正式發布《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其中立場書表示,在香港營運並就至少壹種證券型代幣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現時可向證監會申請發牌。
香港證監會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采取新方針
2019年11月6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立場書 ,闡明關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新監管框架(註1)。在香港營運並就至少壹種證券型代幣(註2)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現時可向證監會申請發牌(註3)。
立場書強調,證監會只會向能夠符合嚴格監管標準的平臺營運者發牌。這些標準與適用於持牌證券經紀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但同時納入了額外規定,以處理與虛擬資產有關的特定風險。
舉例來說,證監會將施加發牌條件,規定平臺營運者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並確保其客戶充分認識虛擬資產,以及必須制定嚴格的納入準則以篩選可在其平臺買賣的虛擬資產。此外,持牌平臺將會被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在壹段期間內接受密切及嚴謹的監管(註4)。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監管機構需對創新科技帶來的效益持開放態度,但亦應作好準備,解決某些金融科技為投資者帶來的風險。我們決定推行這個新的監管框架,是因為這顯然切合公眾利益,讓投資者能夠選擇在受到妥善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上進行買賣。”
證監會的新監管框架符合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的建議(註5),並將有助投資者識別哪些交易平臺同意接受規管或監督。然而,證監會希望闡明,在持牌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將不會受到適用於以傳統方式銷售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的相同監管制度所規管。此外,如平臺僅買賣不屬於香港法例下證券定義的虛擬資產或代幣,證監會便無權向該平臺批給牌照或對其進行監管。
本會今天亦發出了聲明,告誡投資者註意與購買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註6)有關的風險,原因是這些合約大部分都不受監管、高度杠桿化和容易出現極端價格波動。
備註:
1、證監會於2018年11月1日發出壹份聲明,闡述有關可能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概念性框架。虛擬資產以數碼形式來表達價值,例子包括“加密貨幣”、“加密資產”及“數碼代幣”。
2、證券型代幣為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證券”定義的虛擬資產。
3、營運者如就至少壹種證券型代幣提供交易服務,便會受到證監會的規管,並須就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
4、證監會於2017年9月29日推出監管沙盒,為合資格企業提供壹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以便它們使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活動。
5、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於2019年5月發表壹份諮詢報告,為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上的交易活動具有法律監管權限的司法管轄區,列出了多個主要考慮因素及建議壹系列相應措施。
6、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普遍是容許投資者就虛擬資產在某個未來日期的價格進行投機活動買賣的工具。
外壹篇:
證監會發出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
2019年11月6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希望告誡投資者註意在香港購買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期貨合約1 的相關風險。
雖然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各具不同的條款和特點,這些合約普遍是容許投資者就相關虛擬資產在某個未來日期的價格進行投機活動的工具。由於這些期貨合約大部分都不受監管及高度杠桿化,故被認為具有極高的風險。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相關風險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下的虛擬資產價格極端波動。由於相關虛擬資產難以估值,因此為投資者在對虛擬資產期貨合約進行可靠估值方面帶來重大挑戰。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高度杠桿化性質亦令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倍增。此外,這些產品的復雜性和固有風險可能會令壹般投資者難以理解。
不時有報道指出,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臺涉及操縱市場和違規活動。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可能並不清晰及公平。部分平臺曾經被投資者批評,指其在期貨合約的生命周期內改變交易規則,例如中止買賣或取消交易,導致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營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可能屬違法
為處理與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有關的固有風險,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的部分監管機構壹直對相關活動進行積極審視及考慮采取介入行動,例如完全禁止向散戶投資者銷售虛擬資產期貨合約。
在香港,任何交易平臺或人士若在未獲適當牌照或認可的情況下發售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及/或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提供交易服務,均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或《賭博條例》(第148章)。
視乎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形式,它們可能會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期貨合約"。除非某項豁免適用,否則任何人士若營運銷售或買賣"期貨合約"的平臺,都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認可。
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人獲證監會發牌或認可在香港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考慮到這些合約現時涉及的風險,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證監會不大可能會就經營有關合約的業務批出牌照或認可。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亦可能被詮釋為《賭博條例》所指的差價合約。"差價合約"壹詞在該條例中被界定為"壹份協議,其目的或作用是依據任何種類的財產的價值或價格的波動,或依據壹個指數或就該目的而在協議內指定的其他因素的波動,以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除非《賭博條例》明文認可,所有賭博活動在香港都是違法的。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賭博條例》有關條文的人士可能會被檢控,壹經定罪,將會受到刑事制裁。
對投資者的告誡
投資者應註意,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臺在香港可能是違法營運。此外,證監會已多次提醒投資者,投資虛擬資產可能會令其面臨各種重大風險,特別是流通性不足、價格高度波動及潛在的市場操縱活動。正如上文所概述,投資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時,這些風險可能會進壹步加大。
如有查詢,請聯絡證監會金融科技組(fintech@sfc.hk)。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完
1 不包括在受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規管,並於香港就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而獲證監會認可的美國交易所上買賣的比特幣期貨合約。詳情請參閱日期為2017年12月11日的《致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的通函──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