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呈交证监会的临时安排

发布日期:2022-03-04 00:00:00   浏览量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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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呈交财务报表、其他文件及核数师报告

2022年3月04日


本通函旨在通知持牌法团及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有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将财务报表、其他文件及核数师报告(统称“经审计帐目”)呈交证监会的临时安排。

证监会理解,某些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的董事(尤其是身处海外者)可能因冠状病毒病疫情而难以亲笔签署经审计帐目,该等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因而可能未能在呈交期限(即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呈交亲笔签署的经审计帐目的正本。为了向业界提供弹性,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获准于呈交期限内提交经审计帐目的扫描副本,并于呈交期限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正本。  

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如预计经审计帐目的拟备工作会有所延误,亦可申请延长呈交期限1。证监会将务实地考虑有关申请。

如对本通函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络你的个案主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中介机构监察科

SFO/IS/013/2022


1 请参阅2022年3月2日更新的《2019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下的牌照相关事宜》常见问题中的问题10。


按这里下载文件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年3月04日


(转自香港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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