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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刊发对《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修订及一份通函,当中列明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经理在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并作出适当的披露方面,应达到的标准。
同时,本会就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建议规定,发表谘询总结(注1)。证监会在达致有关结论时,已得到业界广泛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及打击“漂绿(greenwashing)”行为方面担当制订基本规定的角色。
证监会在制订有关规定时,参考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建议》(注2),并考虑到各司法管辖区制订协调一致和可比较的标准是全球监管趋势。
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资产管理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高质素和可比较的气候风险资料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有关规定将有助资金投资于具有可持续目标的公司,亦推动本港转型至低碳经济体系。”
新规定将会分阶段实施,而第一阶段将于2022年8月20日开始(注3)。
完
备注:
最后更新日期 2021年8月20日
(转自香港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