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首次向两间违规经纪公司採取纪律行动

发布日期:2021-08-19 00:00:00   浏览量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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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May 2021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首次向两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採取纪律行动。有关纪律行动源于该两间经纪公司未有于相关的财政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核数师报告(统称为「财务文件」)。保监局向该两间公司施加罚款1 ,并暂时撤销其中一间经纪公司的牌照。

保监局自2019年9月23日接手保险中介人的直接规管工作。在此之前,保险中介人受到业界的自律规管制度规管。由于该两间经纪公司的违规行为于2019年9月23日前已经发生,保监局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附表112 的过渡性安排,引用事发时的相关规则处理有关纪律行动事宜。

在2019年9月23日起实施的新规管制度下,每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仍须履行于财政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向保监局提交财务文件的基本责任。该等财务文件提供关乎经纪公司财政状况和对主要规管规定的合规情况的重要资讯,是确保保单持有人利益受到保障不可或缺的规管机制。

在新规管制度下,如任何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未能按时提交财务文件,保监局可根据《条例》就此违规行为,对该经纪公司作出检控(而不仅限于採取纪律行动)。基于有关规定的重要性,保监局会亳不犹豫採取执法行动。经纪公司一旦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被处第6级罚款3 ;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被另处罚款$500。如经纪公司曾触犯有关罪行,亦可能会对其是否仍然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适当人选造成不良影响。

备注:

1 保监局根据《保险业条例》施加的罚款将由保监局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2《保险业条例》附表11第113(4)(d)条指出,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解决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自律规管机构处理该个案时会施加的制裁,向指明人士施加该等制裁。

3《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订明,第6级罚款现时为$10万。

(转自香港保险业监管局28/5/2021 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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