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经济实质对基金及基金经理影响

发布日期:2021-08-19 00:00:00   浏览量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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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经济实质对基金及基金经理影响

《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18)(“经济实质法”)于2019年1月1日在开曼群岛生效,要求经营特定活动范围内的实体在开曼群岛拥有明显的经济实质。你可以在这里找到Ogier对此法例的概览。本简报概述经济实质法与投资基金及相关工具,以及根据《证券投资商业法》(2019年修订本)(“SIB法”)注册为豁免人士的基金经理及其他实体有关的主要元素。本附注并不适用于持有根据SIB法进行全权委托基金管理牌照的实体。该等实体应向开曼律师寻求具体意见。概 览1. 《经济实质法》界定了哪些开曼实体属于(“相关实体”)范围内。“相关实体”必须就其是否从事一项或多项已界定业务活动(“相关活动”)作出年度报告。如果该实体从事该等相关活动,该公司必须符合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测试。相关实体2. 第一步是确定该实体是否为“相关实体”,因为并非“相关实体”的实体完全不属《经济实质法》的管辖范围。3. 以下不是相关实体: 豁免有限合伙; “投资基金”(定义见下文); 获准在开曼当地经营业务的实体;及 在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的纳税居民实体。任何声称为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的实体将须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例如税务识别号码,税务居民证明以及所得税申报表、评估报告或支付开曼群岛基于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如有)。投资基金4. 《经济实质法》现在不包括投资基金。 《经济实质法》将「投资基金」界定为「其主营业务为发行投资权益以筹集资金或汇集投资者资金,旨在使该投资权益持有人能够从该实体收购、持有、管理或出售投资的利润或收益中受益的实体,并包括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或经营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根据《银行及信托公司法》(2018年修订本)或《保险法》(2010年)持牌人士,或根据《建筑协会法》(2014年修订本)或《友好协会法》(1998年修订本)注册登记的人士。」5. 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发行的指南(“指南”)确认,就《开曼经济实质法》而言,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持牌或注册的互惠基金被视为投资基金。6. 对于未注册或未持牌的互惠基金实体,则需要评估各实体的个别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投资基金的范围。在缺乏额外指引且在该特定事实分析的规限下,我们认为: 投资权益可赎回与否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开放式及封闭式投资基金载体均可为投资基金;2 投资基金的主基金,中介基金或交易附属公司一般被视为「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实体」而被视为投资基金;及 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相关投资组合公司本身不会成为该等投资基金。7. 由于单一特性可能并不具决定性,因此将所有情况纳为考虑则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以下情况:即实体只有一项投资,只有一名投资者;并无第三方投资者;或并无委聘专业基金经理管理该实体的资产。基金经理8. 就从事任何形式的基金管理之实体而言,第一步是评估该实体是否为“相关实体”。在最常用作基金管理活动的实体中,大多数获豁免公司,开曼LLC及在开曼登记为外国公司的外国实体(例如Delaware LLC)即为“相关实体”,除非是该实体为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除外。相关活动9. 作为“相关实体”的实体其后将需要厘定其活动是否属于“相关活动”。从事多于一项“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要求就各相关活动满足经济实质测试。10. 在基金背景下,最密切相关的相关活动很可能是「基金管理业务」(尽管如下文所述,《经济实质法》现阶段根据《SIB法》将此限制为正式持牌人)和「控股公司业务」。再次强调,必须作出特定事实分析,并且必须要考虑各项相关活动。如果“相关实体”持有、利用或收取来自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则需要特别审慎。基金管理业务11. 《经济实质法》目前将“基金管理业务”界定为「根据SIB法例附表2第3段所载的并根据该法例持牌的有关实体为投资基金而管理证券的业务」。此定义的两个要素应注意: SIB法例附表2第3段涵盖「在涉及行使酌情权的情况下管理属于他人的证券」。其并无扩展至其他活动,例如安排证券交易或提供不具约束力的酌情意见。 「持牌」一词是指只有根据SIB法获发正式牌照的实体才可从事作为一项“相关活动”的基金管理业务。然而,大部分提供各种形式的基金管理的开曼实体会在根据SIB法注册为「豁免人士」的基础上而进行,而并非获得正式牌照。12. 根据已拟定的《经济实质法》,不论是在SIB法下的豁免人士或其活动仅限于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投资意见的实体,均不被视为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活动”。13. 开曼群岛政府已确认将实施SIB法的修订,该修订将规定SIB法下的豁免人士需在开曼维护某些资源。虽然此项规定的范围及时间尚未确定,但预期该等变动将影响所有SIB法下的豁免人士。14. 此外,预期《经济实质法》下「基金管理业务」的定义将扩大至包括SIB法下的涉及行使酌情权的情况下管理属于他人的证券的豁免人士。控股公司业务15. .控股公司业务指仅持有其他实体参与股权且仅收取股息及资本收益的公司的业务。持有其他实体权益并且也提供其他服务之公司应就是否可被视为经营控股公司业务寻求意见。3报告16. “相关实体”被要求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作出年度声明,声明该公司是否曾于上一个财政期间进行任何“相关活动”,及(如有)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交若干与该等相关活动有关的指定详情的年报。该报告的形式、方式及时间将予以规定。关键日期17. 《经济实质法》及随附之法规提供了合规、通知及申报的时间表如下: 合规: 于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关实体必须自2019年7月1日起满足“相关活动”的经济实质测试。 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必须于有关实体开始有关活动之日起,就相关活动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通知:自2020年起,所有“相关实体”必须通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其是否正进行相关活动及提供若干额外详情,包括其财政年度的日期。 报告:于其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向税务信息管理局呈交一份报告,列明有关其遵守经济实质测试的规定详情。下一步18. 虽然在指南中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若干问题,但《经济实质法》的合规截止期要求开曼群岛实体(或在开曼登记的非开曼群岛实体的外国公司)的客户现在必须符合新规定。所有开曼群岛实体应根据《经济实质法》完成其身份的分类,因为该等实体需履行通知及(如适用)实质及申报责任。因此,客户应咨询Ogier或其他开曼群岛律师以确定: 该等实体是否为「投资基金」? 如是,应确认此分类并在董事会决议中记录此决定; 如不是投资基金,是否为“相关实体”? 如是“相关实体”,其是否在经营“相关活动”? 如是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 该主体何时在开曼注册成立或注册? 该等相关活动是否包括持有、利用或收取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 相关实体是否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参与,且仅收取股息及资本收益? 是否为根据SIB法注册为豁免人士的实体?19. Ogier 开发了一系列潜在解决方案及分析,以协助客户遵守《经济实质法》及《SIB法》的预期修订。请与您惯常联系的Ogier联络人或我们在此列出的合伙人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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