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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例亦反映涉事資產管理公司或其高級管理層欠缺誠信,以及其高級管理層未能有效地作出監督。
通函載述的個案涉及多個範疇的違規情況,由利益衝突、風險管理及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投資、向投資者提供資料以至估值方法不等,當中亦列出在該等情況下適用於資產管理公司的現行責任。資產管理公司應就通函所載的關注事項進行檢討,並採取相應措施來糾正識別到的一切缺失。證監會將會展開主題檢視,檢查資產管理公司在管理私人基金時遵守適用監管規定的狀況。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葉志衡博士表示:“這些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嚴重失當,實屬不可接受,並有損投資者對香港市場的信心。證監會將於來年把打擊資產管理業內的這類失當行為列為首要工作。我們如在檢視過程中發現嚴重違規或失當行為,將會毫不猶豫地向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追究責任。”
葉博士續指:“在證監會決心保障投資大眾利益的同時,投資者亦應在作出投資決策時保持審慎。他們應就投資私人基金向資產管理公司索取最新的相關資訊。同時,他們應審慎行事,以了解有關私人基金或授權投資範圍是否切合他們的投資目標及風險狀況。”
證監會亦在通函內強調,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及負責人員)須就確保公司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承擔首要責任。為此,他們應按需要加強自身的監察和合規職能,以確保他們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