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擴大在港發行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範圍

发布日期:2025-02-13 10:22:09   浏览量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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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在致產品發行人的通函(只備有英文版)中列出新監管規定,旨在擴大可售予香港公眾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範圍,特別是增加了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Single Stock Leveraged and Inverse Products)和界定收益上市結構性基金(Defined Outcome Listed Structured Funds)(註1及2)兩類產品。

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和界定收益上市結構性基金均屬上市結構性基金產品。它們對投資者具有獨特的吸引力,並在海外市場日益受歡迎,因此愈來愈多產品發行人有意在港推出這些產品。

這些產品將成為香港投資者買賣或對沖熱門海外個股的工具,或作為其在亞洲交易時段內的價格探索工具。它們亦可為投資者提供更具定制化的投資選擇(註3及4)。

在權衡這些複雜及嶄新的產品對香港投資者帶來的潛在利益及風險後,證監會在原有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監管框架內施加了額外的投資者保障機制和措施。在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方面,證監會只會接受在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及具高流通量的超高市值股票作為標的。一般而言,這些產品的最大槓桿倍數為2倍至 -2倍(註5及6)。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女士表示:“加強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監管框架,反映了證監會對市場發展及投資者保障的重視。此舉不但為這些嶄新和複雜的產品提供了明確的產品認可指引,亦闡明了本會對這類產品須遵循嚴格監管標準的期望。我們將與業界保持溝通,並探索對香港投資者及市場整體有利的產品方案。"

備註:

  1. 該通函補充《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8.8條有關結構性基金的規定,當中載列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及105條考慮認可上市結構性基金在香港公開發行時所依據的額外規定。該通函包含並取代證監會於2020 年 5 月 22 日發布的槓桿及反向產品通函和相關補充通函。
  2. 該框架包括適用於上市結構性基金的一般規定,涵蓋產品命名、產品結構、銷售文件的披露、莊家活動的安排、收益模擬器、投資者教育和分銷,以及針對特定類別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的額外保障措施。
  3. 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是槓桿及反向產品的一個子集 ,旨在提供相等於相關個股每日價格變動的指定倍數的每日回報。
  4. 界定收益上市結構性基金指以期權為基礎的上市結構性基金,通常會對相關資產提供長倉敞口,且以限制上升潛力來換取在下行時的保障。
  5. 不包括可能在香港雙重上市的海外上市股票,以及在任何內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 若相關股票的波幅較大,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只可採用較小的槓桿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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