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牌照
经营範围:
注册资金300万~500万的经营範围: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鑒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商务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当业务;
注册资金500万~1000万的经营範围加上: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经营範围加上: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牌照价值:
1、政策支持:典当行的管理环境越来越体系化,商务部和典当行业协会会有意降低典当行的设立标準,典当行自身的利益一直都是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
2、市场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短缺是不同企业或个人所共同面临的普遍问题,而典当行以融资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收到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者及广大群众的欢迎。
3、利润优势:《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综合服务费最高可达到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4倍

 

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金为实缴。
2、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3、办公场所:经营场地必须为自有场所或者租赁场所承租期为3年以上的临街铺面,面积为100平米以上。
4、人员: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鑒定评估人员(具体要求以相关政策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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