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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及期貨事務监察委員會(證監會)謹此提醒公衆·適用於根據《打撃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簿集條例》(第615章)(《打撃洗錢條例》)在香港營運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的不違反期間·將於2024年6月1日結束·所有在香港營連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均须根據《打撃洗錢條例》獲證監會發牌,或屋“被當作獲發牌”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申請者(註1)·在違反《打撃洗錢條例》的情沉下在香港營運虚擬資産交易平台屋刑事罪行,證监會將對任何違法行為探取一切適當行動對投訴者的提示。
2.本會敦促投资者·只在獲證监會發牌的虚擬资産交易平台上買賣虚擬資産,並應查核證监會網站上的”持牌虚凝登産交易平台名單”·以確定他們使用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是否已獲證监會正式發牌
3.此外投資者應注意,被當作獲發牌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申請者业去獲證监會正式發牌(註2)·這些申請者在《打撃洗錢條例》下的新虚擬资産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實施前·已在香港營運雖然它們已承諾加強其政策、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符合證監會的監管規定·但它們仍需願示這些措施的實際實施和成效能獲證監會信纳(註3)数被當作覆攫牌的虚凝查牵交易平台申請者的提示。
4.被當作獲發牌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申請者(及其最終擁有人)须全面遵守本會的所有監管規定和發牌條件。在這些申請者在其政策、程序、系统及監控措施的實際實施和成效獲證監會信納及獲正式發牌前,證監會並不預期它們秸極推廣其服務或與新零售客户建立業務關係。
5.證監會亦提醒所有虚擬資産交易平台和其最終擁有人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防止中國内地居民使用它們的任何虚擬資産相關服務,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致這些虚擬資産交易平台的控權實體及關連方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例。
6.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旨在於保障投資者舆促進市場發展之間達致平衡。因此·該安排只屬暂時性,如發現有任何違反有關投資者保障的主要監管規定的情況·證監會將迅速拒絕被當作獲發牌的申請者的牌照申請(註4)。
7.未來數月,在被當作獲發牌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申請者繼绩其申請的同時,證監會將進行現場視察,以確定它們有否遵守本會的監管規定,並會特别關注它們的客户資産保障及認識你的客户程序。證监會此翠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而視察結果將會影響牌照申請程序(註5)·同様·如在視察期間發現任何違反有關投資者保障的主要監管規定的情况·證監會將迅速拒絕相關牌照申請,並因應情况探取其他監管行動。
備註:
1.根據《打撃洗錢條例》·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提供虚擬資産服務的業務(即經營虚擬资産交易所)或顯示自己經營有關業務,則必须向證監會申領牌照。於2023年6月1日前已在香港經營提供虚擬資産服務的業務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原有虚擬資産交易平台),可由2024年6月1日起繼绩於香港提供有關服務,而不會違反發牌規定·前提是有關虚擬資産交易平台屬《打撃洗錢條例》下所指的被當作獲發牌的申請者·原有虚擬資産交易平台必须符合若干當作為獲發牌的條件·並確認其可全面遵守證監會的監管規定·方合資格参舆有關當作獲發牌的安排。詳情請参閱證監會在2023年5月31日發出的有關專為虚擬资産交易平台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的過渡安排的通函。
2.公眾應注意·被當作獲發牌的虚擬资産交易平台申請者均未取得證監會牌照·且最終可能丕獲發出正式牌照·因為證監會可能退回或拒绝其申請·在此等情况下·有關虚擬資産交易平台將必須結束其在香港的業務,且證監會可能會將其名稱列入"结業的虚凝查查交易平台名量"内。因此,投資者亦應不時查核該名單。
3.被當作獲發牌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申請者必须委聘外部評估專家·後者须獲證監會信纳具備充分資格對其政策、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的全面實施和成效作出評估。外部評估報告的涵蓋範圍載於證監會在2023年6月發出的外部評估報告的通蓋範圍内。
4.如被當作獲發牌的虚擬资産交易平台申請者的申請被拒絕·則證監會將要求該虚擬資産交易平台提交一项計劃·確保其於香港的業務可有序地结束·而該計劃须尤為强調對客户利益的保障·。
5.被當作獲發牌的虚擬資産交易平台申請者受到證監會的監管權、紀律懲處權、干预權及其他適用的權力所全面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