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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注册海外商标有助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创建国际品牌,是企业获得目标国法律保护、避免商标抢注的利器。马德里商标注册是一种基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际商标注册方式,具有费用低、省时、省力、覆盖面广的特点,是投资者注册海外商标的重要选择。
基础注册原则:
马德里商标注册有基础注册要求,申请人必须先向其所属国家的商标局提出国内商标申请案,之后才能以其国内商标申请案或国内已注册商标为基础提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以国内已注册商标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可以指定议定书及/或协议书会员国;
以国内商标申请案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仅能指定议定书会员国,不能指定协议书会员国。
成员国名单
点击查看马德里商标成员国名单
商标有效期和续展
马德里商标有效期10年,期满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撤销
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注册商标,自该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连续3年未使用,将被撤销。
对被驳回或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连续3年不使用的期限,自该商标终局核准注册决定在《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计算。
申请条件
• 申请人为成员国国民或法人
• 在成员国有住所或经营场所
马德里商标特点
• 手续简单:商标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多个指定国获得商标保护;
• 费用低:申请人无论指定多少成员国,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指定的国家越多,平均费用越低;
• 需时短:申请人自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约6个月即可取得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的声明驳回时限分别为12个月和18个月;
• 注册内容有局限性: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者,其商标内容、商标权人等必须与国内基础申请案或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亦需相同或缩减,但相同商标、商标权人的二件以上指定不同类别的基础案,可合併成一件多类马德里国际注册案;
• 指定语言:商标申请须使用英语或法语。
优先权
根据《巴黎公约》,商标申请人向两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即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注册效力
马德里商标的注册效力具有不稳定性,在马德里申请5年内,如原属国的基础注册被撤销、驳回或宣布无效,则整个马德里申请亦将随之无效;
只有满5年后,马德里申请才能独立于国内的基础注册;
在马德里申请5年内,任何人仅需打击申请人国内基础注册即可达到打击国际注册中所有会员国商标权的目的。
注册需时
18—24个月
注册检索
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商标,只能查询马德里体系中已经申请过的商标,而不能对各指定国进行查询。
注册所需资料
• 委託书
• 申请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 隶属国商标注册证或受理证明影印件
• 商标图样
注册流程
基础注册申请→国际申请→国际局审查→指定国审查→指定国和协定国审查
商标驳回
申请商标能否在指定国获准注册,由各指定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决定。如指定国不予保护,需向国际局声明驳回。从国际注册日起计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的驳回通知,即表示该商标在该协定国或议定书国自动获得保护。
异议答辩
申请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答辩。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不影响商标异议裁定。
提示
2004年10月1日,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加入马德里协定。注册马德里商标时指定欧盟即可同时指定欧盟28个成员国。
商标转让
马德里商标转让须通知国际局,由国际局进行登记,并通知其他注册当局以及在刊物上公布。如转让是在国际注册后5年内提出,国际局还应徵得新所有人所属国家注册当局的同意。因新所有人国家反对或转让给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人导致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时,原所有人国家注册当局有权要求国际局在其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
商标许可
许可他人使用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注册商标,相关手续按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商标变更
商标所有人变更马德里商标,如该变更影响到国际注册,原属国注册当局应通知国际局。由国际局将该变更登记在国际注册簿上,并通知各缔约国注册当局。